Thursday, 24 December 2009

推倒暴警是公民的責任,是推翻暴政的先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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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統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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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92

發表於: 星期四 十二月 24, 2009 1:13 pm 文章主題: 推倒暴警是公民的責任,是推翻暴政的先聲 引言回覆
《推倒暴警是公民的責任,是推翻暴政的先聲》

台灣這個被統支馴化的社會,一面倒地譴責推警落車的抗議人士,完全忽視這些人士所行使的公民抵抗權的正當性。

談公民抵制(Civil disobedience)必須溯源於美國思想界巨擘亨利‧大衛‧梭羅 (Henry David Thoreau), 美國文學曠世鉅著『湖濱散記』(“Walden”)的作者。他在1849年發表《抵制公
權力》(“Civil Disobedience”)一書,在書中他揭櫫一項重要的公民自治原則:

『不要讓政府公權力輕易武斷或嚇餒個己的良知,人們有責任拒絕(與公權力同流合污)成為斲害公理正義的幫凶。』
(“ It argues that people should not permit governments to overrule or atrophy their consciences, and that people have a duty to avoid allowing such acquiescence to enable the government to make them the agents of injustice.)

在一個正常的民主政治社會裡,選舉或罷免被用做去蕪存菁的手段,修法或立法則被視為變更闕失的合法管道,即使如此,到處仍然充滿陷良縱惡的淵藪,更遑論台灣這個正義扭曲,公理蕩然的極不正常人治社會。統支操控下的輿論公器,最喜歡拿『法治』、『 依
法行政枉』的幌子來唬弄守法的台灣人,迫其就範。殊不知一個不義政權是公民社會之大敵,人民對執行政權意志的統治機器,包括警檢在內的執法人員,具有抵制與抗拒的責任。

紐倫堡(Nuremberg)戰犯大審昭示世人,國家統治機器的幹部,如果不抵制上級命令甚至國家法律,而甘為統治者鷹犬,助紂為虐,侵犯人權,作賤民意,即便發生於形似 民主
政治的社會裡,最終難逃泯滅人性 (Crime against humanity)的戰犯罪名。

統支打造的一個最大陷阱就是”守法是民主社會的基本精神 “,做為這個社會的組成份子
,享用其所給予的各種福利,人們無形中同意遵守它的法律,做為履行社會合約的實踐。(We must obey the law under a contract with other members of our society. We have tacitly consented to the laws by residing in the state and enjoying its benefits.)

但是,梭羅告訴世人,同意加入社會集體並服膺其法律,形同賣身,決對不能採用想當然耳的默認同意,必須訴諸文字合約,明白宣誓(That consent to join a society and obey its laws must always be express, and never tacit.)。更有甚者,即便在同意加入社會合約的情
況下,履行『守法』也是有條件的,如果政府一方違反法律所軌範制約的行為,公民有絕對權利抵制它,甚而加以推翻(Permits disobedience, even revolution, if the state breaches its side of the contract.)。美國民權運動的巨擘金恩博士( Martin Luther King, Jr.),更進
一步闡釋說:”不符公理正義的惡法,根本就不是法律,而是箝制民權的工具。

bluedogdie



註冊時間: 2008-04-12
文章: 1462


發表於: 星期四 十二月 24, 2009 1:45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編輯/刪除這篇文章
其實不用和牠們講那麼多
重點源頭就是馬統治集團傾中
導致人民出來反對

如果連狗黨同路人的東森都認為親中不利時
http://www.news100.com.tw/viewtopic.php?p=196151#196151
一般民眾反對出來抗議只是理所當然的事
其他種種都是支微末節的事

joyce



註冊時間: 2007-03-24
文章: 1269

發表於: 星期四 十二月 24, 2009 5:02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奇怪啦?
放鞭炮﹑放煙火犯了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
警方憑哪一點抓人?

警方要抓人,還沒有戰術,隨隨便便就想上人家的戰車,
不被推下來才奇怪呢!

警方執法無據+現場調度指揮失職,造成官兵傷亡,
這種分明就是指揮官失職的責任。

請問胡志強,民眾沒有犯法,你的警察隨便拘捕民眾,
是不是執法過當?你要不要下台負責?

海兒
版面管理員


註冊時間: 2007-03-23
文章: 8395


發表於: 星期四 十二月 24, 2009 5:13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重點不是在於放鞭炮是否違法,而是在於「台灣國」的劉先生究竟有沒有把警察推下車,如果有的話又是什麼樣的情況推下車?

如果劉先生的確有把警察推下車,是蓄意要給警察好看,那故然會涉及刑責,反之,如果是因為警察想把他硬拉下車,他在情急之下為了避免自己被警察拉下車危及自身的安全才推了警察一把,那是正當防衛,因為警察在行進中的宣傳車拉人是會造成對方的生命危險,這是很明顯的執法過當,當事人有權正當防衛

bluedogdie



註冊時間: 2008-04-12
文章: 1462


發表於: 星期四 十二月 24, 2009 6:38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編輯/刪除這篇文章
漁夫的玉山時事台有轉貼網友整理的畫面
一鏡到底,是年代的
由影帶來看
是警察暴力拉扯,在車外的人甚至像重型犯被壓在地上對待
由此觀之,還沒被"輪到"的,自然會本能反應的至少推回去
就像有人拿球棒用衝的跑向你,你手邊有東西可拿來反制
你的本能反應是什麼?

執法過當,遇非挺國民黨的人民就打,(註)換成是我,我也會本能反應的救自己


註:2005-426事件,警方放任黑道打泛綠民眾(但2004泛藍凱道之亂
警察卻置之不理,2000年宋叛敗選的街頭之亂,警方也是不理)

http://www.veoh.com/browse/videos/category/people_and_blogs/watch/v187899938XW3RW38

2006紅衫軍事件,開喜婆婆被打,沒事,台北市那位被拉下來打的機車騎士
警方坐視不管,紅衫軍南下台南,警方連在數百公尺外的地方的民眾也
加以痛打

這種只看政治立場,靠警察搞暴力統治,不問事非兼扭曲事非的慣例,是造成警員重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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